号: 003030512/202103-0008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淮上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12 09:38
发文字号: 淮政办〔2021〕3 号 性: 有效
标  题: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淮上区商务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2-2829206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试点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213

 

各镇人民政府、淮滨街道办事处,淮上经开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贸易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等15个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汇编》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9日      

附件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

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202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海关通关相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第三条 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管有效适度、提升贸易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五条 蚌埠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建设和管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所在淮上区政府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具体负责试点的落地实施和属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托平台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

建立“一划定、三备案、一联网”为主要内容的商品认定体系,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海关通关相关手续。

(一)划定市场集聚区范围(采购地)。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只有在此范围内采购的商品才能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二)建立供货商、经营者(外贸、组货、报关)、采购商备案制度。

1.供货商备案。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商户,须以向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提供准确商户信息和商品信息的方式进行备案。

2.经营者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须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淮上区商务外事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采购商备案。境内外采购商委托经营者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留存经营者备案。

(三)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纳入联网信息平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指已进行市场采购贸易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供货商负责将商品信息录入联网信息平台,并通过联网信息平台录入交易登记单,并提交委托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进行组货装箱。

第七条  建立贸易流程管理服务体系。

以联网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市场采购贸易流程管理体系。

(一)将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信息数据纳入平台。建立商务外事、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

(二)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备案、交易申报、组货装箱、通关管理、免税管理和外汇管理。

(三)各监管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行特定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一)建立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发展改革、商务外事、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外汇等监管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经营情况、诚信记录,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评价。

(二)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各监管部门依据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诚信经营。

第九条 建立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体系。

(一)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以平台为依托,收集、分析各类质量信息,不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定期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公告。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核实确属市场集聚区经营户、外贸经营单位责任的,录入平台,为各部门采取差别化监管提供依据。

(二)提升出口货物质量水平。涉及国外通报反馈的质量问题,由淮上区政府牵头,联合商务外事、市场监管、海关、公安等市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条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商品商标信息纳入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执法,加强市场知识产权自律保护,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举报、查处、处罚、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一)制定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办法。由淮上区政府牵头,市级各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依托信息平台,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完善国际贸易摩擦与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汇率风险预警、经济案(事)件预警、国际贸易主体监管及信用评价、国际贸易仲裁、国外质量反映预警、国外技术法规预警、区域性国际贸易形势预警等风险预警防控功能。

(二)建立不良采购商通报办法。由淮上区政府牵头,依托联网信息平台对涉及市场采购贸易的不良采购商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建立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体系

(一)建立案件追溯机制。依托联网信息平台,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行—外贸公司—境内外采购商—供货商户—生产企业”追查到供货商户、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

(二)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商务外事、市场监管、海关、税务、外汇等监管部门及时将违法违规案件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查处。

(三)建立协同查案机制。淮上区政府组织市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职权开展相关案件追溯与查处工作;涉及跨部门案件,由淮上区政府协调市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查处结果由淮上区政府反馈给市场采购贸易各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结果,各部门应在信用评价、扶持政策兑现中加以运用。

    第三章  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一)按照市场采购贸易客流、货流和资金流三要素,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基础数据,建立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数据库。

(二)联网信息平台主要实现以下功能: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平台,提供各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实现面向各部门的综合管理以及面向贸易主体的综合服务功能。

1.信息共享和交换。各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实现对市场采购贸易的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和追溯。

2.贸易流程联网监管。各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对市场采购贸易相关环节进行监管。

3.贸易服务。各类贸易主体通过平台可以实现货物通关状态查询、贸易风险预警、业务办理等综合服务功能。

4.互动交流。各类贸易主体通过平台对其他主体进行社会评价,以及实现与各管理部门的互动。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设立淮上区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日常服务工作。

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拟定市场采购贸易相关的政策、规定、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供货商备案登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购商备案登记;负责对录入系统的出口商品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对供货商、经营者、采购商备案登记信息真实性负责;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经营者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风险防范信息发布;负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协同海关、公安等部门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违法违规案件的追溯查处;负责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日常运营维护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领导小组会议机制。定期举行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探讨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不断完善综合管理机制。对需要协调的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贸易

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实现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管理,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联网平台”)实施。

第三条 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海关、税务、外汇、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采购贸易流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流程为:

(一)主体备案。包括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供货商、代理商、采购商。供货商以向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提供准确商户信息的方式进行备案,代理商向淮上区商务外事局备案,采购商相关信息留存代理商处备案。

(二)拼箱组货。代理商将同一采购商在不同商户采购的商品(多个交易清单)进行组货,货代企业将组好的货进行装箱。

(三)信息录入。代理商将货物清单、采购商信息、装箱信息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向报关行和商户发送。

(四)商户确认。商户在指定时间内根据淮上区商务外事局指定的方式对代理商发送的信息进行确认。

(五)检验检疫。代理商把法检目录内或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需检验监装的出口商品主动向海关报检。海关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合格后予以放行。

(六)出口报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要求,采用电子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情况。

(七)海关放行。海关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报,完成审单、查验、征税作业,准予出口货物装运。

(八)免税管理。联网平台生成“出口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代理商将以上电子数据向税务部门发送,进行免税备案。

(九)跨境结算。外汇管理部门利用采购贸易数据、报关数据和结关数据对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结算进行真实性核查,实施事中事后立体化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由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商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实现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来源可溯,根据《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应当是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经过商品认定体系认定。认定的内容包括:采购地、供应商、采购商、代理商、交易信息。认定体系由“一划定、三备案、一联网”的工作机制构成。

第四条 对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户实行备案管理(以下简称“供货商”)。供货商是指在市场集聚区内的,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企业或个人。供货商必须向联网信息平台提供准确的商户信息的方式进行备案,未经平台备案的供货商,其货物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第五条 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以下简称“代理商”)。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前,须向淮上区商务外事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第六条 对市场采购贸易采购人实行备案管理(以下简称“采购商”)。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货物出口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留存代理商处备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违法违规、不诚信的采购商,实行不良采购商通报制度。

第七条 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纳入联网信息平台。代理商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将代理出口的商品信息录入联网信息平台,并通过联网信息平台提交供货商予以确认。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应当对代理商发出的交易信息及时予以确认。

第八条 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确认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供货商备案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做好供货商备案工作,规范供货商市场采购贸易行为,根据《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集聚区范围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供货商必须办理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

第三条 市场集聚区范围内的市场主办方应当及时协助供货商办理备案登记。

第四条 供货商备案登记的主要内容为身份信息,门店、摊位信息,商品信息,通讯信息。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分集体备案和个体备案。

第六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市场主办方或未进行集体备案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内的供货商通过联网信息平台,向淮上区商务外事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淮上区商务外事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通过联网信息平台完成备案登记。

第七条 未经市场采购贸易备案登记的供货商,其货物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第八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应当及时对代理商发出的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对不及时确认交易信息的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市场主办方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市场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备案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有关监管部门可提请区商务外事局撤销其备案登记,半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行工作,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淮上区商务外事局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申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地在市场集聚区内的外贸流通经营主体;

(二)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自行登录蚌埠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点击“主体备案”,按要求选择经营类型并填报相关数据后,在线提交。

(二)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审核,提交外汇部门进行企业名录登记核实,完成最终审核。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日内申请变更备案材料。

第六条 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管办法,经查属实、情节严重的,商务部门可撤销其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第七条 本办法由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采购商备案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明确市场采购贸易采购商责任,实现商品可溯源,根据《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商,是指在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商品,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的境内外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接受采购商委托代为出口商品,应当采集采购商下列信息备案:

(一)采购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护照、暂住证号码;

(二)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

(三)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采集本办法第三条列明的采购商信息,采购商应当配合。拒绝提供信息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为采购商出口商品。

第五条 采购商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应当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书面委托出口协议。

第六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的采购商信息和同采购商签订的委托出口协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七条 本办法由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交易信息采集、确认及共享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规范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采集、供货商备案、部门信息共享,根据《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是指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的贸易信息。

第三条 市场采购交易信息采集,是指代理商将委托其出口商品的采购商信息及代理出口的商品信息录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第四条 代理商对其录入的市场采购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确认是指供货商对代理商录入的商品交易信息进行确认。

第六条 供货商在收到代理商发出的商品出口信息与供货商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两者不一致的,供货商可要求代理商纠正,或向市场采购贸易管理中心反馈。对供货商反应的问题,市场采购贸易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第七条 各监管部门基于联网信息平台,依据权限共享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

第八条 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合法利用、开发数据,保护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的商业秘密。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挪用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给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商品溯源机制(试行)

 

为全面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和《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有关规定,特建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溯源机制。

一、事前可控

建立“两备案一联网”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认定体系,即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供货商户备案、交易信息纳入联网平台。通过“两备案一联网”实现对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与货物的双重全链条监管,为甄别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和非市场采购出口货物、从源头上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打下基础。

(一)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备案登记管理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外贸主体,须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试行阶段,暂时只受理注册地在市场集聚区的外贸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对申请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企业,实行实地踏勘、法定代表人见面并亲笔签署保证书。

(二)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户备案登记管理

1.确定市场集聚区范围。明确市场集聚区为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详见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同时,蚌埠企业与商户(涵盖非集聚区企业和商户)的市场监管注册信息导入联网信息平台,实现市场集聚区的电子围网,保证集聚区范围之外的供货商户无法加入联网信息平台从事市场采购贸易,从而使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户实现本地化管理,确保可追溯、可监管。

2.供货商户备案登记管理。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商户提交摊位号、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信息,在联网信息平台备案,经过备案取得市场采购贸易资格之后,才能出口市场采购贸易货物。

(三)市场采购交易信息纳入联网信息平台

集聚区范围内的市场采购交易信息全部纳入联网信息平台,各监管部门共享交易信息,实施源头管理。即出口货物来自指定市场集聚区的备案商户,外贸经营主体具有市场采购贸易资格,其交易关系在联网信息平台上记录的,认定为市场采购商品。

二、事中监管

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流程管理系统,将市场采购、外贸代理、组货、装箱、委托报关等环节全部纳入联网管理。

(一)交易信息的采集

有三种方式:一是由供货商户直接登记交易信息;二是由外贸公司录入交易信息,供货商户在报关前给予确认:三是由外贸公司录入交易信息,供货商户在报关后规定时间内给予确认。

(二)外贸公司组货装箱

外贸公司在交易信息基础上以集装箱为单位进行组货,负责添加填报供货商户、商品数据、货物装箱等信息,形成完整、真实、原始的商品出口装箱清单,并向报关行联网发送。

(三)报关行报关

报关行收到外贸公司联网发送的商品出口装箱清单后,进行归类、排序、整理,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联网信息平台“辅助报关系统”对涉及通关单、许可证件等进行提示,对金额、是否现金交易等项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符合性审查。

三、事后追溯与查处

(一)成立市场采购贸易领导小组

成立淮上区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市场采购贸易各项事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淮上区商务外事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职责。建立由市级统筹、地方政府主导,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外汇、公安、商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工作机制,由领导小组协调跨部门事后追溯工作。

(二)建立跨部门联网核查(通报)制度

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外汇、商务等部门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共享外贸主体及商务备案信息、交易信息、执法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跨部门信息通报检查、执法联动合作。

(三)追溯与查处流程

1.启动。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启动相关案(事)件追溯与查处工作,必要情况下可提请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

2.追溯。对于某个部门发起的追溯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与支持。对于提请协调追溯的案(事)件,市场采购贸易领导小组协调相关中直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协调开展倒查。

3.查处。对于一般行政案件,由各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进行处罚;严重的行政案件,可会同商务部门取消相应对象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管理措施

(一)外贸企业管理机制

1.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针对外贸企业(外贸公司、报关行、货代等)的资信高低采取不同的通关流程、便利措施、查验比例和处罚措施,引导外贸企业规范守法经营。

2.对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外贸公司实施本地化管理,做到经营场所与法定代表人可追溯。

3.外贸公司对填报的商品来源、货物信息、装箱清单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申报不实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资格。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对外贸公司的举报、查处、处罚、退出机制。

4.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外贸公司,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市场集聚区商户管理机制

1.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将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摊位管理办法,对经营户分类管理,加强不良行为经营户教育和培训,实行有差别的租金政策,实施商户准入和淘汰机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各类监管办法,确保集聚区商户规范经营。

五、附则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溯源机制由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溯源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根据《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监管有效、贸易便利等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口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建立相关市场商品准入机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依照本办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章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采购商、代理商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与市场经营主体(供货商)签订合同或契约时,应明确国别及相关质量要求;

(二)建立并执行收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出口需要的证明或标识;

(三)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注明进货来源,日期、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和出口明细,并保存2年;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国外通报、退货调查等工作;

(五)认为应当召回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实施召回;

(六)对召回的产品采取技术整改、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报告;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供货商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主动与采购商、代理商确认进口国别及相关质量要求;

(二)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或契约时,应明确相关质量要求;

(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出口需要的证明或标识;

(四)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注明进货来源、日期、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和销售明细,并保存2年;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国外通报、退货调查等工作;

(六)配合采购商和相关部门实施召回工作;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市场管理主体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二)指导和监督市场经营主体建立购销台账;

(三)建立商品准入、诚信管理、溯源备案登记和督查等机制;

(四)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对市场集聚区内商品质量的监管、调查、后续处置工作。

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制度;

(二)协助监管部门和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协助建立商品准入、诚信管理、溯源备案登记和督查等机制;

(四)协助监管部门和中恒商贸城做好对市场内商品质量的监管、调查、后续处置工作。

    第五章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监督

第十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标准及合同的约定;进口国无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市场集聚区的商品实施抽查;

(二)抽查生产企业、市场经营主体的购销台账;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国外通报、退货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对需要合作的事宜加强配合。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通报机制,及时将质量情况通报中恒商贸城、行业协会等单位,并视情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质量安全诚信体系、技术服务支撑体系、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对发生出口假冒伪劣市场采购贸易商品等违法行为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监管部门通报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和行业协会,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行业协会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监管部门:

(一)对经查实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退货、被外商或国外机构、政府要求召回的(主动召回的不在此列);

(二)故意隐瞒信息、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抽查、调查工作的;

(三)经抽查、调查未建立相关台账,二次以上不整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执法资源,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所涉及商品的注册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的供应商、采购商、代理商。

第四条 海关、市场监管、公安等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应当立足部门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商务、发改、税务、财政、海关、外汇等部门,以及市场管理方应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海关、市场监管、公安等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案件查办的协作和配合,畅通案件相互移送渠道,发挥执法合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六条 市场采购贸易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律、特点及预防与打击的对策。海关、市场监管、公安等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应向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信息。

第七条 市场采购贸易实行知识产权备案制。市场供货商应提供所经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场管理方统一录入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建立市场贸易知识产权数据库,并及时将数据报属地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相关部门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第八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供货商、代理商的注册登记、年报、知识产权准入备案、知识产权案件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并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供采购商和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市场采购贸易相关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差异化监管。

第九条 市场采购贸易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市场内经营主体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如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打防管控引”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立足部门职能,强化部门协作,加大市场采购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将存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十三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监督,对如实举报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按照蚌埠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的执法配合,建立案件协同查处机制,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实现“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根据《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采购违法违规案件,是指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在市场采购贸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案件。

第三条 依托联网信息平台,建立追溯机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行-外贸公司-境内外采购商-供货商户-生产企业”追查到供货商户、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

第四条 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市场采购违法违规案件的情报受理、分拨、结果反馈、通报等协调处理工作。

第五条 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等部门查处的有关市场采购贸易的违法违规案件相关信息应及时通报淮上区商务外事局。

第六条 淮上区商务外事局(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将海关等监管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分拨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对需要通报的案件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淮上区商务外事局分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立案查处。相关案件应该按照各部门的案件办理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淮上区商务外事局。淮上区商务外事局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监管部门。典型案件可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八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根据“守法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其结果应在监管信用评价、扶持政策兑现等方面积极加以运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风险防范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醒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及时防范国际贸易风险,根据《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信息是指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汇率风险、贸易壁垒风险、境外客商资信风险等信息,相关部门进行提取预警,以起到防范作用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信息由对国际贸易业务负有管理或服务职责的责任单位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风险防范信息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商务外事局:境外“两反一保”措施、产业损害信息、行业风险、“两反一保”胜诉案件;

(二)公安局(经侦大队):涉及国际贸易的境内外不良采购商信息;

(三)中恒商贸城海关监管点:最新海关知识产权案件及侵权通报、企业分类管理信息;最新国外贸易技术性措施、贸易技术壁垒、检验检疫壁垒、企业被通报、退货、评议调查信息;最新国外贸易技术性措施、贸易技术壁垒、海门企业被通报、退货、评议调查信息;

(四)市场监管局: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信息;

(五)外汇局:汇率波动风险信息、企业分类管理信息;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利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开放的端口,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发布风险防范信息。

第五条 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不定期组织召开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会议,研究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淮上区商务外事局根据各责任单位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发布信息的内容及频率,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由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淮上区外贸管理体制,加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监管,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原则】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监管工作,应遵循上下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渠道畅通的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监管工作水平。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监管对象为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并在蚌埠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符合条件的经营者。

第四条【主体申请】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主体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采购贸易(在市场集聚区内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的经营范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资质认定】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商品质量】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主体中开展重要商品备案和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对重要商品质量信息进行公示,加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上市重要商品的质量。

第七条【合同履约】开展合同指导服务,推广使用市场采购贸易格式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市场交易合同行为。

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和完善“打防管控”为一体的商标专用权保护体系,加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确保市场采购贸易规范有序。

第九条【仓库管理】引导各类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仓储服务的外贸仓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配备专门的商标、质量监督员,加强出入库商品商标、质量管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能力,建立完整的商品出入库台账并存档备查,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综合管理】依托政府构建的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网信息平台,健全市场采购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基础数据、执法信息、监管动态的电子联动,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罚则】违反本办法或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主体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执法人员与被检查的行为相对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行政指导】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主体有轻微违规迹象但不构成违法事实的,可通过主动行政指导的方式帮助消除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行为隐患。

第十四条【附则】办法由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集聚区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第三条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五条 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一)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二)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第六条 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利用海关相关数据和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场经营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中录入商品名称等相关内容、办理免税申报或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第九条 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中录入商品名称等相关内容,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可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第十条 未纳入本办法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上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经营者信用评价及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诚实经营,维护市场采购贸易良好经营秩序,根据《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蚌政办秘〔20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场集聚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按规定备案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可申请经营者信用评价。

第三条 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信用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价标准公开,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二)动态调整原则。按照经营者经营情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相关经营者实行差别化监管和差别化支持政策。

第五条 营者信用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经营者向淮上区商务外事局提交信用评价申请,并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

(二)评审。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审核,确定信用等级。

(三)公示。经营者经审核确定的信用等级,由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相关媒体公示7天。

(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布经营者信用等级。

第六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分AAABCD五个等级。

第七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依据下列资料进行评价:

(一)经营者申请材料;

(二)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

(三)经营者信用记录、质量记录、安全记录,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规定情况,以及出口规范情况等;

(四)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情况。

第八条 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AA级:

1.已适用A级管理满1年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

2.至少10个月份有出口实绩,且年度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4.一年内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5.一年内未发生因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6.出口商品质量稳定,连续3年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安全问题。

7.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没有因为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部门警告的情况。

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A级:

1.已适用B级管理6个月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

2.至少6个月份有出口实绩;

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4.一年内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5.一年内未发生因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6.一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7.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部门警告1次(含1次)以下;

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

被省商务厅认定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经营者首次评定为A级。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B级:

1.已适用C级管理6个月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

2.至少3个月份有出口实绩;

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4.一年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超过1起;

5.一年内因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不超过2次;

6.一年内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不超过1例;一年内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不超过1起。

7.未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部门警告2次(含2次)以下。

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评定为C级:

1.未申请信用评价的;

2.初次评价时达不到B级评价标准的;

3.信用等级为B级的经营者因违法违规行为,达不到B级评价标准的;

4.一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5.一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或者一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6.一年内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2例;一年内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2起。

7.不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1起。

8.未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部门警告3次(含3次)以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评定为D级:

1.有走私行为或走私罪的;

2.一年内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3例(含3例)以上;一年内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3起(含3起)以上。

3.一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不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2起(含2起)以上情况。

5.未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部门警告3次以上。

(六)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级管理评定记录。

第九条 信用评价调整。经营者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淮上区商务外事局和海关等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调整时间。

第十条 评价结果应用。按照“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一)海关、市场监管对AA级、A级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简化、优化、倾斜等便利化通关措施:

1.较低查验率、较高机检比例;

2.较低检验、检测、监管比例;

3.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及查验手续;

4.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利化措施改革试点单位。

AA级、A级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暂停适用便利措施。

(二)与各部门既有分类管理措施等级不一致导致适用措施相抵触的,各部门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用评价及应用协作机制。

(一)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经营者信用评价及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制定、修改信用评价办法及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协调解决信用评价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建立信息共享互换和情况通报制度。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互相通报,并以合适地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各部门应依法运用评价成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上区商务外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03-12 09:38 信息来源:淮上区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