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512/202007-0006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淮上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02 11:20
发文字号: 淮政办〔2020〕14号 性: 有效
标  题: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上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淮上区 > 市场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2-2831925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上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的通知

淮政办〔2020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淮上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日      


淮上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我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促进品牌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区在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政府经济指标考核、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中争先进位,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知识产权发展。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资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对象。

第四条 资助奖励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为我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 专利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代理申请量、授权量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家备案有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发明专利授权: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

(二)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专利:通过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每项最多资助5个国家)。对经区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引进市外PCT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

(三)对经区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引进市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补助,分两年按3000元、2000元分期兑现。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或其他组织每代理成功一件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500元的奖励。年度内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且获授权达25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另行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代理发明专利进入实审累计达100件、200件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有效托管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一次性给予专利服务机构1万元奖励,每增加50件增加1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省以上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项、7.5万元/项、5万元/项。

(六)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当年列入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注册商标: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300元补助,对获得商标登记证的,每件一次性再给予200元补助。

(二)质量体系认证:对获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等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最多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

(三)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一次性分别奖励80万元;对获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商标的企业,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淮上区知识产权申请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品牌证书、获奖证书、资质证书、专利授权证书、系统认证证书、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文件真实性的负责申明。

第八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行主动申报。符合条件的资助奖励对象于次年531日前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否则视作自动放弃该项资助奖励。

第九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资助奖励,已资助奖励的金额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申请单位责任。

第十条 3年内有商标、专利交易、转让、失效等流失现象,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单位,不享受本文件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2019 61日以后的知识产权相关奖补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与以往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所涉资助奖补项目与区本级出台政策奖补项目重复的,不重复兑现。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7-02 11:20 信息来源:淮上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