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淮上区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7 17:25 来源: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妥善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筑牢医疗卫生体系“网底”,促进基本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7〕27号)和蚌埠市卫健委、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在岗村医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蚌卫基层〔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在岗村医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对象

1.全区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以及村卫生室(村改居)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在岗村医,参保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不满60周岁),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村卫生室在岗村医是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具有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参保方式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在岗村医名单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申报,经区卫健委、财政局核实,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村医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至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缴费。新聘村医从任职次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岗村医人员变动时,按程序办理增减手续。

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期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岗村医延续缴费期间,因工作需要并经区卫健委批准返聘的,其缴费可以继续享受补助政策。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在岗村医持身份证、户口簿到乡镇人社所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60周岁)不满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一次性补缴和中断补缴养老保险的,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缴费标准及财政贴补方式

1.在岗村医可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比例为20%,其中区政府承担12%,个人承担8%。

2.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区政府给予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当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额。

3.在岗村医参保的养老保险费先由个人足额缴纳,待年度缴费结束后,经区卫健委审核确认后,所需经费列入卫生健康部门预算,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将补贴资金统一打卡发放到参保村医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衔接

1.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2.在岗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满60周岁,且按规定缴费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同时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3.村医正常离岗后,可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也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4.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由本人申请,可依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转移衔接。

5.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在岗村医,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理退费手续。

六、相关要求

1.各相关单位参照本实施方案落实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

2.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蚌埠市淮上区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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