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第八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蚌埠第八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1.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理、自育、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违纪学生,学校本着慎重、坚持疏导为先、教育为主,家校配合,把违纪学生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使之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对学生的处理,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事实要清楚,依据准确,严格手续,处分适当。
3.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处理:(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属于纪律处分。
4.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必须依规定记入《蚌埠第八中学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学籍档案。受处分未解除的学生,该学期成长评价思想品德部分评定为不合格即D等,学期综合评价评定为C等或者D等。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毕业综合评价评定为C等或者D等,在以后的升学、参军、入学等事件中学校将如实出具证明。
5.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保留期间,取消一切评优、评先以及担任学生会干部的资格。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蚌埠第八中学在校、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的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第五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或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
3.在调查中提供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4.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煽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6集体(二人以上)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7携带管制刀具或向别人提供凶器等;
8具有严重校园欺凌行为者;
9.对老师、长辈不尊重或在违纪处理过程中不服从管理,态度蛮横者;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通报批评
(一) 通报批评的有关要求
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处分者,可对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根据教育效果需要,可选择班级、年级、学校三种等级中的一级宣布并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政教处备案。
3.通报批评是学生纪律处分前的警告性辅助教育手段,被实施通报批评后若该生在言行上仍无改正者,可予以纪律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就寝纪律等,经教育不改者。
2.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学楼等公共场所追逐打闹,且不接受教育者。
3.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者以及其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行为者。
4.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者;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者。
5.其它违纪行为较轻行为等。
(三)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记入学校通报批评记录表。
第七条 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规范要求
2.违反校纪校规,屡教不改者;
3.考试舞弊者,屡教不改者;
4.将手机、游戏机、MP3、不良书籍等违禁物品带入校园者;
5.在校内外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
6.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害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能主动承认者;
7.私藏刀具等危险物品者;
8.攀爬翻墙,隔墙购物者;
9.其它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多次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
2.考试作弊二次以上或串通多人作弊;
3.在校内外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达2次者;
4.在校园内多次乱扔纸屑杂物、乱倒垃圾且屡教不改者;
5.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和偷盗他人财物等行为者(初次违纪,情节较轻);
6.课间在教学楼、功能房等非运动区内追逐打闹或踢球、打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出入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宜中学生的娱乐场所,且不接受教育者;
8.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
9.收看、传播淫秽书刊、录相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严重不良行为者;
2.已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又违纪者;
3.指使、挑唆或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四)本规定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五)学生若有违法行为,则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应记入《蚌埠第八中学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八条 纪律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组及其它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政教处和保卫科认真调查学生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应迅速及时。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要以公告形式通告全校(特殊情况下除外)。
(三)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程序:
1.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或负责部门填写好《蚌埠八中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写清事件的起因和详细经过,违纪学生签字、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提出处分等级意见报政教处。
2.政教处审核后,根据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素质评价小组研究确定处分等次,报校长室审批。
3.政教处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在公布处理意见前由班主任会同家长告知处分结果,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
4.达不到纪律处分的违纪事件,班主任自行处理,处理后,班主任将《蚌埠八中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交政教处备案,班主任为违纪学生建立后进生档案并对其进行跟踪教育。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1.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在公布之前,政教处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分别送政教处、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并按规定装入学生档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
2.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记入《蚌埠八中学生成长记录册》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处分期间的教育要求
第十条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月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并予以记录,政教处每学期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2.学生受处分后,经考察确有进步,可予以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3.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毕业前学生可以再次提出撤销申请(不受时间限制),学校按照程序进行研究是否予以解除。
第五章 撤销处分的具体程序
第十一条
1.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3个月后,记过处分在6个月后,根据学生表现可考虑予以撤消。
2.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填写处分撤销申请表并汇报表现情况,由所在班级的班长、班主任及年级组长签字,报学校政教处,由学校素质评价小组集体研究是否同意撤除处分,如同意将处分撤销申请表签字盖章后政教处存档,相关决定写入学生的《成长记录册》及学生学籍档案,政教处以公告形式公布。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5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