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1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部署,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坚持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土地流转质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合作与联合为纽带,以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通过引导土地流转,全市规模经营面积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50%以上;200亩以上规模经营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主要环节全面实现机械化,规模经营主体的综合生产能力、经济效益显著提升,土地产出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0%以上。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使我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为契机,全面清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通过重签、补发合同等,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登记台账。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完善补贴政策、实施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等提供重要依据。
(四)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怀远县、五河县大新镇、固镇县王庄镇率先完成试点的基础上,2015年全市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用一年时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要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强化市督促指导、县区负总责、乡镇推进、村为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强化宣传培训,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五)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在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县、乡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搜集、登记发布、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电子档案、权证管理、咨询查询以及动态监管等制度,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动态化、信息化,形成上下衔接、互成体系的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力争2016年底建成市县乡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更大范围的农业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六)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农村土地流转规模要适度、方式可探索,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符合改革方向、农民群众欢迎,不管采取何种流转形式都应予以鼓励,支持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等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经营,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鼓励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公司,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七)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进一步完善流转委托手续,农户委托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土地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面积、价格、用途及期限等。各县区、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重点加强合同管理,对规模流转合同进行备案,建立合同履行监管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补充完善。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坚决禁止将耕地“非农化”。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基础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我市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在我市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2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500亩以上、林业合作社经营规模100亩以上、农业企业经营规模1000亩以上的,从事大棚蔬菜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规模20亩以上的,均可认定为规模经营。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贯彻落实国家保障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深入推进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和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把引导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同实施粮食生产双百工程和小麦亩产千斤县千斤乡镇和吨粮田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十)提高土地流转质量。鼓励各县区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坚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布局、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相结合,因地制宜引导土地流转。三县围绕种植业、养殖业集中规模发展粮食、蔬菜、畜牧、水产等大农业,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各区重点围绕菜篮子工程、休闲观光发展高效农业。鼓励流转经营主体在基础设施、生产道路、农业机械、农业科技等方面增加新投入,在扩大总量的同时,更加注重质的提高;在扩大经营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强化规范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服务水平的提高;通过良种良法、品牌建设、延伸产业链等提高经济效益,与农户和村集体建立共同体,实现双赢。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和新型职业农民兴办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使之成为引领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鼓励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集中,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力争到2020年,全市培育发展专业大户3000户、家庭农场1000家,其中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120家。
(十二)提升壮大农民合作社。鼓励农户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优先扶持市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指导农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本社产品和服务信息,促进网上营销,扩大产销对接,不断提高组织带动能力,拓宽服务功能。力争到2020年,全市发展农民合作社3000家,入社农户占全市总农户60%以上,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达150家以上,成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5家以上。
(十三)做大做强农业企业。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一定期限从农民手中流转土地,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企业原料基地。推广“企业+基地+农户”等组织模式。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龙头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流通服务业,推进龙头企业集约集群集聚发展。
(十四)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着力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力抓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支持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供销社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鼓励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提供良种示范、农机作业、农资供应、统防统治、产品营销、信息提供等全方位服务。着力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专业化服务队+农户”、“农业经济技术部门+龙头企业+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
五、加大规模经营扶持力度
(十五)扶持适度规模经营。现阶段(2015年-2020年),对通过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在经营一年后,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市、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奖补的规模要求为: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流转土地200亩以上(设施农业20亩以上),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流转土地500亩以上,农业企业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市财政拨付奖补资金到县区财政,由县区具体安排。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各县区可以根据具体实际出台扶持政策,扩大奖补范围,进行叠加奖补。
(十六)扶持农户集中承包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互换并地等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对实施“一块田”合并土地100亩以上的村,按照互换地面积每亩1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十七)扶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对当年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除上级财政奖励外,市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奖励;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鼓励创建示范性家庭农场,对当年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每家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六、强化土地流转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土地流转组织领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及省相关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改革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等工作,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落实,坚持农地农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等规范意见,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十九)加强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加强仲裁队伍建设,落实仲裁调解机构、人员和经费,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纠纷化解能力。完善纠纷调处联动机制,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利益诉求,公正合理地解决存在的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建立风险防控基金制度,引导流转双方订立土地流转租金预付条款,防止因经营主体经营不善造成农户租金损失;鼓励县区筹集风险防控基金防范规模土地流转的风险。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准入退出机制,研究制定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相应农业经营能力或经营项目不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不支持其流转土地;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因经营不善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无法继续经营的,应提前一个生产季节告知农户,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核实和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后解除土地流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