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电焊机“加芯赋码”安全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10 16:00 来源: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运用科技赋能提升电气焊作业智慧监管水平,防范遏制违规电气焊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根据省政府研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安委会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开展的电气焊作业,不包括自动化电气焊作业,以及涉爆、涉密(高精尖)场所的电气焊作业。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对电气焊作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作业的电焊机,其所有权人必须严格落实电焊机“加芯赋码”要求,确保电焊机具备操作者持证认证和授权开机的“扫码开机”功能。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市统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电气焊物联网传输芯片安装技术服务单位,以县(区)为单位,积极推动涉焊企业(场所)对电焊机加装物联网芯片、赋专属二维码、分类接入“皖云焊”平台。
第五条对于前期摸排的存量焊机,其“加芯赋码”升级改造和联网费用由政府财政补贴解决。对于新购焊机和未主动申报的存量焊机,“加芯赋码”升级改造和联网费用由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全市统一明确政府财政补贴存量焊机的时间界限。
第六条坚持“边安装、边培训”,芯片安装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所有电气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电焊机物联网设备安全操作和监测培训,全面开展扫码应用,推动企业依托“皖云焊”加强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加芯赋码”的电焊机安全管理
第七条“加芯赋码”的电焊机需通过“扫码开机”管理系统实现正常操作,相关应用数据与省“皖云焊”安全监管应用平台实现有效对接。芯片安装技术服务单位需提供全天候的技术支持,确保“扫码开机”管理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第八条“加芯赋码”芯片模块的安装(改造),由芯片安装技术服务单位根据电焊机具体型号,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方案实施,并对安装(改造)工艺质量负责。芯片模块安装(改造)完成后,应进行相应的测试,保证各项功能正常。
第九条“加芯赋码”的电焊机质量应安全可靠,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使用,经专业维修恢复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加芯赋码”的电焊机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二维码标识铭牌清洁完整。二维码标识铭牌存在变形、褪色或破损影响“扫码开机”的,应及时予以更换。维保期内自然损坏的由技术服务单位免费更换,维保期外以及人为损坏的由焊机所有权人自费更换。
第十一条“加芯赋码”的电焊机出现“扫码开机”故障的,焊机所有权人应及时报修。芯片安装技术服务单位必须第一时间解决故障,确保安全可靠使用。
第四章
第十二条 鼓励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已“加芯赋码”的电焊机,对新购置电焊机未“加芯赋码”的,原则上30日内完成“加芯赋码”。
第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将“加芯赋码”“扫码开机”等相关要求列入电气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考核奖惩机制,压实单位负责人、部门、班组和一线员工的安全责任,及时处置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应加强巡查检查,督促员工严格落实“扫码开机”相关制度规程,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情形,落实相应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承接电气焊作业外包项目的单位(个人)应落实电焊机“加芯赋码”“扫码开机”等要求,遵守作业单位
相关安全制度,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首次操作“扫码开机”前,应先通过“加芯赋码”的电焊机所对应的 APP 或微信小程序进行在线注册,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电气焊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扫码开机”“一用一扫”“谁用谁扫”,严禁交予无证人员使用。
第十八条焊接作业停工后,作业人员应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完成对应的 APP 或微信小程序“关闭键”操作,及时清理周边环境。
第五章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牵头推进工贸、矿山、危险化学品领域电焊设备“加芯赋码、证书匹配、扫码应用”等相关任务落实,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住建部门加强对建筑、装潢焊工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牵头推进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室内装潢领域电焊设备“加芯赋码、证书匹配、扫码应用”等相关任务落实。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承压焊和结构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牵头推进特种设备领域电焊设备“加芯赋码、证书匹配、扫码应用”等相关任务落实。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和宣传防范,加大对制售假证行为和违规动火的打击力度,保障电焊机“加芯赋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交通、商务、文旅、教育、卫健、民政、城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负责排查交通、商贸、宾馆饭店、旅游、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户外广告等领域(重点场所)电气焊作业的底数,协助推进本领域“加芯赋码”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安委会负责牵头组织推进电焊机“加芯赋码”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焊机“加芯赋码”安全监管要求,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考核内容。对因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电气焊作业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其相关惠企奖励激励政策。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坚持线上巡查与线下核查相结合,全面掌握流动电气焊持证人员信息,督促流动电气焊作业人员完成电焊机“加芯赋码、扫码应用”,实现“人机匹配”,实时动态管控流动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七条加强电气焊监管执法,保持电气焊作业“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将“电气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和电焊机是否“加芯赋码”作为日常检查内容,凡发现未实施电焊机“加芯赋码”的,一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凡发现有证人员“扫码开机”后交予无证人员使用的,一律实行“一案双罚”“上限处罚”,并根据规定吊销“扫码开机”的特种作业证件。
第二十八条加强电焊机“加芯赋码”安全监管综合监测分析,依据“加芯赋码”工作进度(30%)、应赋尽赋比例(20%)、新增赋码数量(20%)、在线监测率和异常率(30%)等参数,对相关行业和县区进行月度监测分析,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安
全考核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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