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科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4-29 16:02来源: 淮上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淮上区科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责任方式

 

1

科技政策咨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自然人、法人、企业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2

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荐

1.《关于推荐2020年全国优秀科普作品的通知》(国科办才〔202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和各部门推荐优秀科普图书作品5-7部,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局推荐作品部。(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2.实际需要,正在办理。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3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1.《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结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在全国各行业和地方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试点,重点支持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转移的体制和机制,培育一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综合服务能力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2.工作实际需要,且已常态化开展。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4

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1.《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科成技〔2007〕127号):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一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为切入点,示范引导和推进全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逐步形成技术转移的工作网络体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三、重点任务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5.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各地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省设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
3.《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科区〔2013〕70号)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将各地推荐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对外正式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凡列入备案名单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均可参加下一年度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考核。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公民、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5

举办各类科普教育展览、讲座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09〕53号):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攻关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
2.《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22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国科发才〔2022〕69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各级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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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公民、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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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一项: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8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 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9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1.《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10

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九项: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11

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1.《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第五条: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填写《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表》(附后),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中央所属单位可直接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省科技厅登记备案后统一授牌。
2.《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智〔2021〕9号)第五条: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为院士工作站归口管理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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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五项第3条: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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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推荐

1.《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字〔2006〕110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14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四项第2条: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15

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2.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施意见》:“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省科技厅负责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组织形式进行审核。联盟审核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方式进行。经审核拟作为试点的联盟,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总工会和开发银行予以确认,并报科技部备案。”    
3.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的通知》(科策秘〔2016〕502号):“各申报联盟编印合订申报材料(附件1及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市(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推荐。”(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公民、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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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二项第1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社会组织、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17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18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转报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皖高企认〔2014〕31号):“一、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高企认〔2014〕31号)四、更名申请和审核流程规定: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根据企业更名类型,指导企业完善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汇总表和审查意见。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19

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3.《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7〕20号):“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高等院校、中央驻皖科研院所,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二)指导督促省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三)提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配套经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准建设。批准建设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报省科技厅。”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20

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令):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7号):改革现行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21

组织申报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七项第2条: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公民、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22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皖政办〔2018〕1号):省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择优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意见,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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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23

组织创新创业大赛

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第三部分(十九)条: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
2.《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二十九)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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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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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宣传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第十七条:建立科技、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加大创新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开展业务辅导;第十八条: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大力宣传优秀创新创业典型,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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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25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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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26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省经信委节能处三定方案:指导和推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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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829265

27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1.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实施方案》。
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工业领域滚动实施‘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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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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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第十五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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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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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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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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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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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转报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安监三〔2012〕107号)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款: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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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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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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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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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宣传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2.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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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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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加新型墙体材料培训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2.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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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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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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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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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商务部商办流通函﹝2016﹞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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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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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1.《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一)实施信息产品创新工程。充分利用我省在智能语音、新型显示、智能制造、软件集成等方面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大力推进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增强电子基础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重点支持智能语音电视、汽车语音导航、教育语音产品、智能语音呼叫、移动互联网语音应用、智能终端(穿戴)、工业软件、惠民信息集成软件、WiFi应用软件、移动金融等信息产品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 2.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2016〕153号):二、程序和条件。(二)认定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经信局组织申报。省经信局组织评审,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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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技术培训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七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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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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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培训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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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

国家工信部《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6〕391号)第一大条第一小条:2016-2017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1000名,培训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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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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