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淮上区卫生健康委2025年版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蚌埠市淮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5年版)
一、行政许可
1.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2.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5.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6.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7.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8.医师执业注册
9.护士执业注册
10.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11.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12.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3.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6.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行政处罚
18.行政处罚(合计232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行政强制
19.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1.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2.对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四、行政规划
23.编制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五、其他权力
24.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25.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26.中医诊所备案
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共计17项)
1.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评价单位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经过放射防护专业培训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范围符合申请项目。评价范围、辐射源项、委托书内容是否一致;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及分区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附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结论应为“合格”或“设计可行”等是否符合要求。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原件)、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组组长签字);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批文》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医疗机构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的,不准予开展放射治疗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采纳专家组评审意见,导致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2.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等是否符合要求。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原件)、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组组长签字);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批文》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医疗机构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的,不准予开展放射治疗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采纳专家组评审意见,导致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中国中国中国中国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安徽省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卫发〔2025〕4 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导致医疗机构设置不能发挥应有社会效益,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争夺病人无序竞争、过度诊疗恶性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设置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全面论证设置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选址不合理、环保消防不达标、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中国中国中国中国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安徽省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卫发〔2025〕4 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执业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现场验收报告)。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周期性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申报材料中徇私舞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破坏生态环境、发生消防生产安全事故、无法履行诊疗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出具虚假或错误的现场验收报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损害群众合法就医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5.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是否有专家论证报告,医疗保健机构是否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从业技术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监管,查处其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服务技术资质的机构内开展相关业务等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母婴健康的;
5.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6.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开展放射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是否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工作人员是否接受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是否为工作人员建立了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有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证明的合格文件;如申请X射线影像诊断需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是否有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有无影像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报告。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批中徇私舞弊,致使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7.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规范》(皖卫医〔2008〕76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单采血浆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单采血浆站非法采集血浆或提供质量不合格血浆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采血浆站设置、延续、变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采血浆站设置、延续、变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单采血浆站设置、延续、变更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批和事后监管中徇私舞弊,导致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单采血浆站设置、延续、变更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单采血浆站设置、延续、变更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8.医师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申请审核表、拟聘用单位证明是否合理等。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医师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对监管医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9.护士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是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否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等。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全国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全国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护士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监管护士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护士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10.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1.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
2.区卫健委负责报名资格初审以及材料实地核实,区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科负责报名材料复核,通过复审人员的相关材料交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终审,并对人员进行考核。 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3.事后监管阶段。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医师执业资格的,收回并注销当事人《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监管内容包括:跟师学习是否按规定学习足够时间、是否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指导老师的医师资格证,执业证、申请人的学历、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指导老师对师承人员制定的三年教学计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资格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医师执业资格的,收回并注销当事人《医师资格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资格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资格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师资格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医师获取医师资格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对监管医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师资格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医师资格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11.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事中事后监管。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聘用证明、申请表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医师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对监管医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12.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中国中国中国中国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安徽省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卫发〔2025〕4 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导致医疗机构设置不能发挥应有社会效益,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争夺病人无序竞争、过度诊疗恶性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设置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全面论证设置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选址不合理、环保消防不达标、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13.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中国中国中国中国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安徽省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卫发〔2025〕4 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执业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现场验收报告)。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周期性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申报材料中徇私舞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破坏生态环境、发生消防生产安全事故、无法履行诊疗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出具虚假或错误的现场验收报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损害群众合法就医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1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公共场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卫生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检测合格报告等。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新类型产品需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涉水产品等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批中徇私舞弊,致使企业生产的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1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卫生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检测合格报告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设备、物料和仓储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新类型产品需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涉水产品等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批中徇私舞弊,致使企业生产的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16.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保障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健康权益。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相应水平;是否通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是否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健康标准;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否符合本地医疗卫生服务规划;申请材料(包括执业注册申请表、学历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考核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村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等)是否真实合法。
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相关执业注册管理系统,核实信息一致性);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拟执业机构的服务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相关管理系统中录入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事后监管阶段:定期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执业范围、服务质量、医疗安全、药品使用等情况;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证书,同时在管理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督促乡村医生参加继续教育和定期考核,确保执业能力达标。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乡村医生执业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擅自增设、变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的;
私自违规在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对乡村医生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事后监管中,发现乡村医生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群体性事件的;
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1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保障母婴健康和生命安全。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机构是否符合本地《母婴保健事业发展规划》;是否具备与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是否拥有与服务范围相匹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且人员已取得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是否具备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设施;是否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院内感染控制制度等;申请材料(包括执业许可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场地证明、设备清单、人员资质证明、管理制度文本、专家论证报告等)是否真实合法。
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对机构的技术条件、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等进行评审论证;开展现场核查(包括场地布局、设备配置、感染控制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技术服务开展情况、医疗质量安全、人员资质保持、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执行等情况;对超出许可范围开展服务、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要求机构定期报送服务情况和自查报告,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落实制度: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机构执业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擅自增设、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未采纳专家评审意见,导致机构技术服务条件不达标,存在母婴健康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审批和事后监管中徇私舞弊,致使机构违规开展服务,损害母婴健康权益的;
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行政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共计232项)
18.行政处罚(合计232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守法定权限与程序,实现事中闭环管控、事后长效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行政处罚的全流程、全环节事中事后监管。
1、立案阶段:对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健康或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健康或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二、事中监管措施
(一)严格权限与程序管控
坚守法定职权边界,严禁无依据、超权限、超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严格遵循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送达等法定流程,杜绝简化程序、跳过环节、口头指令等违规行为,所有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出具正式执法文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二)调查取证全程监督
开展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调查取证行为合法规范;证据收集应全面、客观、公正,严禁伪造、篡改、隐匿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需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注明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佐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三)案件审核与决定监督
建立多级案件审核机制,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进行严格审核;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施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合理性;严禁随意设定处罚种类、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幅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全程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处罚执行、裁量权行使等关键环节的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与流程,避免擅自改变法定程序、放宽处罚标准,严防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五)投诉举报与即时处置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法定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认真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当事人或群众反映的违规实施行政处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不公等问题,建立接诉即办、限时核查、实名反馈机制,查实违规行为立即纠正、严肃追责。
三、事后监管措施
(一)履行情况核查与整改闭环
整改意见下达后,督促当事人按期完成整改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复查验收;定期核查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情况,对罚款缴纳、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处罚-整改-复查-销号的闭环管理,未按要求履行或整改不达标的,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强制执行等措施,从严处置。
(二)案卷归档与执法复盘
对行政处罚全流程的执法文书、证据材料、调查笔录、审批文件、整改情况记录等进行规范整理、立卷归档,做到一案一卷、卷内齐全、全程可溯;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复盘工作,查找程序漏洞、执法短板、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梳理总结执法经验,优化执法流程、完善制度规范,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对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工作机制,细化监管责任分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及时查处执法过程中的违规问题,确保行政处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人员培训
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执法规范、证据收集与审核、裁量权行使、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专业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打造高素质、规范化的执法队伍。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向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解读处罚标准和执法流程,提升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经营意识和公众的监督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行政强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共计4项)
19.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守法定权限与程序,实现事中闭环管控、事后长效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的全流程、全环节事中事后监管。
1、催告阶段:填写《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其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3、执行阶段:催告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提出强制执行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表》报负责人签发。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管措施
(一)严格权限与程序管控
坚守法定职权边界,严禁无依据、超权限、超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格遵循立案核查、集体研判、依法审批、现场执行、文书送达法定流程,杜绝简化程序、跳过环节、口头指令等违规行为,所有强制措施必须出具正式执法文书,载明事实、依据、期限、权利救济途径。
(二)现场实施全程监督
实施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封存清单等文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重点监督暂停作业范围、封存物料设备清单、现场管控边界是否精准对应事故隐患,严禁随意扩大控制范围、违规处置封存物品。
(三)期限与动态管控监督
严格执行临时控制措施法定时限,严禁超期未处置、未解除;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实时核查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对隐患整改推进、危害状态变化全程跟踪,符合解除条件的,依法及时启动解除程序,杜绝“只控不解、久控不查”。
(四)全程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隐患整改核查、措施解除核准等关键环节的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与流程,避免擅自改变法定程序、放宽管控条件,严防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放宽监管标准。
(五)投诉举报与即时处置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当事人反映的违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滥用职权、拖延解除、利益输送等问题,建立接诉即办、限时核查、实名反馈机制,查实违规行为立即纠正、严肃追责。
三、事后监管措施
(一)整改闭环与复查监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后,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监管部门按期开展复查验收,形成控制-整改-复查-销号闭环,未达标者依法延续控制措施、从严处罚。
(二)案卷归档与执法复盘
对行政强制措施全流程文书、证据、笔录、复查结果等规范归档,做到一案一卷、全程可溯;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案例复盘,查找程序漏洞、监管短板,优化流程、完善制度,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行政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规范、专业技术与廉政风险知识培训。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与守法自觉性。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守法定权限与程序,实现事中闭环管控、事后长效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全流程、全环节事中事后监管。
1、催告阶段:填写《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其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3、执行阶段:催告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提出强制执行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表》报负责人签发。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管措施
(一)严格权限与程序管控
坚守法定职权边界,严禁无依据、超权限、超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格遵循立案核查、集体研判、依法审批、现场执行、文书送达法定流程,杜绝简化程序、跳过环节、口头指令等违规行为,所有强制措施必须出具正式执法文书,载明事实、依据、期限、权利救济途径。
(二)现场实施全程监督
实施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封存清单等文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重点监督暂停作业范围、封存物料设备清单、现场管控边界是否精准对应事故隐患,严禁随意扩大控制范围、违规处置封存物品。
(三)期限与动态管控监督
严格执行临时控制措施法定时限,严禁超期未处置、未解除;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实时核查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对隐患整改推进、危害状态变化全程跟踪,符合解除条件的,依法及时启动解除程序,杜绝“只控不解、久控不查”。
(四)全程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隐患整改核查、措施解除核准等关键环节的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与流程,避免擅自改变法定程序、放宽管控条件,严防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放宽监管标准。
(五)投诉举报与即时处置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当事人反映的违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滥用职权、拖延解除、利益输送等问题,建立接诉即办、限时核查、实名反馈机制,查实违规行为立即纠正、严肃追责。
三、事后监管措施
(一)整改闭环与复查监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后,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监管部门按期开展复查验收,形成控制-整改-复查-销号闭环,未达标者依法延续控制措施、从严处罚。
(二)案卷归档与执法复盘
对行政强制措施全流程文书、证据、笔录、复查结果等规范归档,做到一案一卷、全程可溯;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案例复盘,查找程序漏洞、监管短板,优化流程、完善制度,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行政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规范、专业技术与廉政风险知识培训。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与守法自觉性。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1.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守法定权限与程序,实现事中闭环管控、事后长效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全流程、全环节事中事后监管。
1、催告阶段:填写《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其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3、执行阶段:催告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提出强制执行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表》报负责人签发。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管措施
(一)严格权限与程序管控
坚守法定职权边界,严禁无依据、超权限、超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格遵循立案核查、集体研判、依法审批、现场执行、文书送达法定流程,杜绝简化程序、跳过环节、口头指令等违规行为,所有强制措施必须出具正式执法文书,载明事实、依据、期限、权利救济途径。
(二)现场实施全程监督
实施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封存清单等文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重点监督暂停作业范围、封存物料设备清单、现场管控边界是否精准对应事故隐患,严禁随意扩大控制范围、违规处置封存物品。
(三)期限与动态管控监督
严格执行临时控制措施法定时限,严禁超期未处置、未解除;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实时核查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对隐患整改推进、危害状态变化全程跟踪,符合解除条件的,依法及时启动解除程序,杜绝“只控不解、久控不查”。
(四)全程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隐患整改核查、措施解除核准等关键环节的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与流程,避免擅自改变法定程序、放宽管控条件,严防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放宽监管标准。
(五)投诉举报与即时处置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当事人反映的违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滥用职权、拖延解除、利益输送等问题,建立接诉即办、限时核查、实名反馈机制,查实违规行为立即纠正、严肃追责。
三、事后监管措施
(一)整改闭环与复查监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后,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监管部门按期开展复查验收,形成控制-整改-复查-销号闭环,未达标者依法延续控制措施、从严处罚。
(二)案卷归档与执法复盘
对行政强制措施全流程文书、证据、笔录、复查结果等规范归档,做到一案一卷、全程可溯;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案例复盘,查找程序漏洞、监管短板,优化流程、完善制度,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行政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规范、专业技术与廉政风险知识培训。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与守法自觉性。
六、主要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2.对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对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守法定权限与程序,实现事中闭环管控、事后长效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的全流程、全环节事中事后监管。
1、催告阶段:填写《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其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3、执行阶段:催告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提出强制执行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表》报负责人签发。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管措施
(一)严格权限与程序管控
坚守法定职权边界,严禁无依据、超权限、超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格遵循立案核查、集体研判、依法审批、现场执行、文书送达法定流程,杜绝简化程序、跳过环节、口头指令等违规行为,所有强制措施必须出具正式执法文书,载明事实、依据、期限、权利救济途径。
(二)现场实施全程监督
实施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封存清单等文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重点监督暂停作业范围、封存物料设备清单、现场管控边界是否精准对应事故隐患,严禁随意扩大控制范围、违规处置封存物品。
(三)期限与动态管控监督
严格执行临时控制措施法定时限,严禁超期未处置、未解除;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实时核查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对隐患整改推进、危害状态变化全程跟踪,符合解除条件的,依法及时启动解除程序,杜绝“只控不解、久控不查”。
(四)全程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隐患整改核查、措施解除核准等关键环节的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与流程,避免擅自改变法定程序、放宽管控条件,严防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放宽监管标准。
(五)投诉举报与即时处置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当事人反映的违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滥用职权、拖延解除、利益输送等问题,建立接诉即办、限时核查、实名反馈机制,查实违规行为立即纠正、严肃追责。
三、事后监管措施
(一)整改闭环与复查监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后,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监管部门按期开展复查验收,形成控制-整改-复查-销号闭环,未达标者依法延续控制措施、从严处罚。
(二)案卷归档与执法复盘
对行政强制措施全流程文书、证据、笔录、复查结果等规范归档,做到一案一卷、全程可溯;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案例复盘,查找程序漏洞、监管短板,优化流程、完善制度,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行政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规范、专业技术与廉政风险知识培训。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与守法自觉性。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
行政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3.编制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是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的牵头机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126号)。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审批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条例》第6条规定的权限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根据《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由相关科室对材料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初审意见;对规划审批的初审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3、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并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4、事中事后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根据《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蚌埠区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项审核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1、落实责任追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2、完善网上审核制度。坚持公开编规划的原则,实现公开征求事项的申报、受理、补正、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全过程网上办理,以及审核进展情况的“全天候”在线查询,提高认定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4、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蚌埠区卫生健康委重要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建立合法性审查台账,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合法性审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违法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5、坚持集体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区卫生健康委审批、核准和核报重大项目审议工作规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在决策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7、加强责任追究。对于区级规划和各专项需要列入的而未列入各专项规划中的重大项目以及下达计划指标可能存在有失公平公正的,以及在工作中不坚持民主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及责任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其他权力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共计3项)
24.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等国家法规、文件要求,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放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审批,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或个人剂量监测合同是否有效;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否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放射防护培训材料是否真实合规,培训内容是否覆盖放射防护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1. 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对申请信息与相关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必要时向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放射工作人员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核查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后续培训情况;查处无证上岗、证书过期未延续、伪造变造证书等违法行为;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证书的,及时在相关管理系统中更新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核查的,至少2名承办人员共同开展;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放射工作人员执业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证书,造成放射安全隐患的;
5.私自违规录入虚假信息,对放射工作人员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处置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25.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单位或个人设置诊所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诊所执业行为,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备案,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备案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诊所设置是否符合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选址是否合理,场地使用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诊疗科目是否在备案范围内,未超出诊所基本诊疗范围;医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质,医师、护士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医疗设备、消毒设施是否满足诊疗和感染控制需求;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是否合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场地证明、负责人及医务人员资质证明、设备清单、感染控制制度等)是否真实合法。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备案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场地布局、设备配置、人员资质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准予备案的,制发备案凭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备案的,制发送达《不予备案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开展诊所执业行为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诊疗范围、医疗质量、感染控制、医疗废物处理、人员资质保持等情况;查处超出备案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禁止性诊疗项目等违法行为;建立诊所信用管理制度,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备案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备案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现场核查至少2名承办人员共同进行,如实记录核查情况;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备案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备案档案及诊所执业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备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诊所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诊所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诊所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或现场核查中徇私舞弊,导致诊所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发现诊所违法违规执业后未依法处置,引发医疗纠纷或公共卫生事件的;
6.在诊所备案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在诊所备案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26. 中医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中医诊所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中医诊所执业行为,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保障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和健康权益。
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备案,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科、综合监督科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区纪委监委驻委纪监组负责对委内备案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监管内容包括:中医诊所设置是否符合本地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选址、场地布局是否符合中医诊疗和感染控制要求,场地使用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诊疗范围是否符合中医诊所备案诊疗科目要求,未超出规定的中医药服务范围;负责人应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满5年以上,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医务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质;中医诊疗设备、中药饮片储存设施等是否满足诊疗需求;中药饮片采购、储存、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建立质量追溯体系;感染控制、医疗废物处理等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场地证明、负责人及医务人员资质证明、诊疗范围说明、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等)是否真实合法。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备案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对中医诊疗范围、人员资质、技术条件等进行评审论证;开展现场核查(包括场地布局、设备配置、感染控制、中药饮片管理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准予备案的,制发《中医诊所备案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备案的,制发送达《不予备案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诊疗范围、中医药服务质量、人员资质保持、中药饮片管理、感染控制等情况;查处超出备案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西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建立中医诊所信用管理制度,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要求诊所定期报送服务情况和自查报告,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公开:卫健委网站公开事项办理的备案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备案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现场核查至少2名承办人员共同进行,专家评审按集体论证意见办理;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治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备案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备案档案及中医诊所执业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备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医诊所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医诊所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中医诊所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4.未采纳专家评审意见,导致中医诊所服务条件不达标,存在医疗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徇私舞弊,致使诊所违规开展服务,损害群众健康权益的;
6.在中医诊所备案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在中医诊所备案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投诉途径
电话:0552-2821100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5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