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
淮医保罚字〔2024〕第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蚌埠**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311MA2UW7HF2C
住所或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路
单位法定代表人:苏*龙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出售药品时,医保结算单上的药品与实际出售药品不一致,存在用黄芪颗粒串换成其他药品的行为,检查时间段共计5笔,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683.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2024年6月5日、6月9日、6月16日、6月22日、7月3日的五笔医保结算单据;(4)黄芪颗粒4g/36袋近两年进货单据;(5)黄芪颗粒实际售价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理决定如下: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3683.7元,责令退回,处以损失金额1倍共计3683.7元罚款的处罚。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财政专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上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