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8 08:31  来源:淮上区财政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保障普惠性民办园日常运转,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关于《通知》制定的背景

2018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明确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根据财政支持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迫切需要研究制定我省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政策。

二、关于制定《通知》的总体考虑

起草《通知》,主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中部省份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政策情况,综合考虑我省现有普惠性民办园经费保障水平和财力情况,以及中部省份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情况,按照中部多数省份水平,建立我省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明确补助制度适用范围、补助标准、资金来源、支出范围和保障措施等。

三、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共五部分。

第一部分,确定我省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明确我省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补助标准以及相关要求。

第三部分,确定我省普惠性民办园补助资金来源。

第四部分,规定我省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经费支出范围。

第五部分,强调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保障措施,要求各地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退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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