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蚌民〔2018〕28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 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乡特困、城乡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审批权限
(一)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金额5倍及5倍以内的小额临时救助(不低于2倍),由乡街民政所审批并报区备案。
(二)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金额6倍及以上和特殊困难对象需通过“一事一议”审批的临时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
三、救助标准
(一)对急难型困难家庭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偿还能力的)等意外事件,视困难程度,造成财产损失的按2个月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金额测算;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按2-3个月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金额测算。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比照医疗救助规定病 种),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按2-3个月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金额测算、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按4-5个月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金额测算,20000 元以上按6-10个月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金额测算。
(三)对因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视教育负担情况高中阶段按2个月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金额测算;大学阶段按4个月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金额测算。
(四)对特困人员(城市特困、农村特困对象、城乡孤儿)因患病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在不超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范围内,按2-4个月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金额测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5-6个月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金额测算。
(五)对城乡低保户因患病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在不超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范围内,按2-3个月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金额测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4-5个月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金额测算。
(六)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户遭遇重大疾病,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可视情延长至10个月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金额。
(七)对于情况特别紧急,符合“一事一议”申请条件的困难家庭及个人,可上报民政局,经“一事一议”研究后最高给予2万元的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由各乡(街道)、社区中心受理审核,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发放,实行一事一议,分级分类救助。小额临时救助由各乡(街道)、社区中心负责审批发放,区民政局定期抽查督导。
申请对象向所在乡(街道)、社区中心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填写《淮上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经乡、街、社区中心民政部门5天内完成审核,公示(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其村(居)或居住地公示2天)后,6倍及以上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报淮上区民政局审批。小额临时救助由所在的乡(街道)、社区中心直接审核、审批发放至申请对象个人帐户。特殊紧急情况下,乡(街道)、社区中心可先行给予救助,并自救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五、不予以救助情形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不配合审核审批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贫致困原因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员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六、监督和保障
(一)区民政局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中心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二)乡(街)、社区中心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逐步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三)区民政部门要规范临时救助对象的确认、审核、审批程序;区财政部门要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已审批的临时救助申请,乡(街道)、社区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 的救助金或实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