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发改委关于印发蚌埠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市有关单位:
现将《蚌埠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5日
蚌埠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蚌埠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制定全市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县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县区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市级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蚌埠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各县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报告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
需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需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在报请审批时,由项目单位出具能耗测算说明,能耗承诺等,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格式见附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市级节能审查资料的受理、节能审查意见的送达,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负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报请市级节能审查时,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一式6份,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或市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一式2份。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节能报告一式6份,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或市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一式2份。
第十条 新上高耗能项目,在报请节能审查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规定,需先落实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再报请项目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有关机构依据专家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节能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三)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六)是否按照规定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有无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用能工艺、设备的情况;
(七)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八)高耗能项目能源消费等量置换方案是否客观准确、是否符合等量置换要求。
(九)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评审结论。
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报告等文件编制的技术人员和以上文件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节能报告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暂停当年度该类项目节能审查:
(一)未完成上一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的;
(二)未达到市政府下达的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序时进度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节能审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12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审查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会对节能报告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和报告修改完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该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或节能审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县区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市发改委(物价局)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按审查权限负责对已审查项目日常监管工作。
蚌埠市发改委(物价局)实施全市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蚌埠”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节能审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九条 各县区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 号令)、《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 号)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蚌埠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设定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县区节能审查机关可报请市发改委(物价局)帮助开展相关节能审查工作。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
项目建设单位 |
(盖章) |
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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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属行业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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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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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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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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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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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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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新建 □改扩建 |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
投资管理类别 |
□审批 □核准 □备案 | ||||
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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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能量 |
能源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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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消耗实物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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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标准煤量 (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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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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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能工质种类 |
计量单位 |
年消耗实物量 |
折标系数 |
折标准煤量 (吨标准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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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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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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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测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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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 1、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 2、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 3、本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可控制在 吨标准煤(当量值)以内,预测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 吨标准煤/万元。 4、本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为 ,新增变压器型号为 。 5、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6、本项目实施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7、如违背以上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愿意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企业负责人(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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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能源种类、耗能工质种类要齐全,不得遗漏。
(2)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