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淮市监行罚字〔2023〕Q1号 | 蚌埠市淮上区郭贵宝百货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蚌埠市淮上区郭贵宝百货超市 | 92340311MA2T7AT31D |
郭贵宝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玖圆玖角(19.9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柒圆壹角(127.1元);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综上决定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柒圆整(147元);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元),上缴国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