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单独定点管理温馨提示
各医疗救助对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服务管理的工作要求,我市从2026年1月1日起,实行医疗救助单独定点管理。对医疗救助对象就医重点事项提示如下:
答:从2026年1月1日起,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可继续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除透析患者外,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属于医疗救助部分的费用不再享受“一站式”结算,需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报销。
答:由民政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以下五类人员属于医疗救助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人员;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也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答:在市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看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补助)和医疗救助可以“一站式”结算,个人不用垫付医疗救助费用。
答:在市内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看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补助)直接结算,属于医疗救助支付的部分需要个人先行垫付现金,再凭发票、病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以及有效身份凭证,到救助身份认定地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救助。
答: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患者,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转诊有效期一年。未经基层转诊到市域内县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支付的部分由患者先行结算,凭票据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救助。
答:蚌埠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可在蚌埠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

(扫码查询蚌埠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答: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后,救助对象可凭发票、病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以及有效身份凭证,到救助身份认定地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救助。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可在市医保局官方网站查询。

答:省内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在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医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临时外出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外三级以下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答:省外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临时外出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外三级以下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5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