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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心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来了!

发布时间:2024-04-15 10:03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次数: 字体:【  

政策依据

《蚌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蚌政办秘〔2023〕2号)

具体规定

第七章 职工生育保险

 第四十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同步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职工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生育医疗费发生之月前,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不含补缴)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生育医疗费发生之月前,用人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不含补缴)满9个月的,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医疗费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各种治疗不孕(育)症或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另有规定除外);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

(三)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等的;

(四)境外发生的;

(五)应由第三方负担的;

(六)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参保不足12个月及当年新成立的,按上年度或当年实际缴费月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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