沫河口污水处理厂于2013年建成,主要服务对象为蚌埠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建成初期污水处理规模为20000m3/d,随着蚌埠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企业的发展,原有的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无法满足沫河口工业园日益增长的工业废水排放处理需求,故蚌埠第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扩建了沫河口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扩建的污水处理规模为30000m3/d,扩建完成后废水总处理规模为50000m3/d。
招标单位:蚌埠第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蚌埠第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沫河口污水处理厂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编制项目
招标范围:蚌埠第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沫河口污水处理厂污泥鉴别项目的方案编制、方案评审、样品采集和样品检测、出具盖有CMA章的检测报告、相关报告编制、专家评审等。
承包方式:固定总价承包
项目地点:沫河口污水处理厂
项目工期:签订合同后,60天内完成项目的实施,包括样品采集和检测、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编制完成并出具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鉴别报告。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Ø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1月1日施行)
Ø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
Ø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
Ø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19)
Ø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Ø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Ø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Ø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Ø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Ø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Ø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根据HJ/T 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依据HJ/T 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原始颗粒最大粒径>1.0厘米,固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不小于2000g/样,具体采样份样量根据实际情况和检测指标调整。
表3-2固态废物的一个份样所需采取的最小份样量(HJ/T 298-2019)
原始颗粒最大粒径(以d表示)(厘米) |
最小份样量(克) |
d≤0.50 |
500 |
0.50<d≤1.0 |
1000 |
d>1.0 |
2000 |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19)4.5.1的规定,固体废物采样工具、采样程序、采样记录和盛样容器参照 HJ/T20 的要求进行,固体废物采样安全措施参照GB/T3723。
采集的固体废物按照HJ/T 20中的要求进行制样和保存,并按照GB5085中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样品的预处理。每个样品的取样过程有完整的图片和文字记录,采样、分析原始记录存档,样品按规范要求留存。
1.固体废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依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的特性项目或者不存在、不产生的毒性物质,不进行检测。固体废物特性鉴别使用GB5085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2.无法确认固体废物是否存在GB5085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6)急性毒性初筛项目的检测。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以及HJ 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4.2.1. 易燃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规定,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
(1)液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闪点温度低于60℃(闭杯试验)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2)固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25℃,101.3kPa)下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经点燃后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体废物。
(3)气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25℃,101.3kPa状态下,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分数≤13%时可点燃的气体,或者在该状态下,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易燃范围的易燃上限如何,与空气混合,易燃范围的易燃上限与易燃下限之差大于或等于12个百分点的气体。
4.2.2 腐蚀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规定,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
(1)按照GB/T15555.12-1995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
(2)在55℃条件下,对GB/T 699中规定的20号钢材的腐蚀速率≥6.35mm/a。
4.2.3反应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规定,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
(1)具有爆炸性质
①常温常压下不稳定,在无引爆条件下,易发生剧烈变化。
②标准温度和压力下(25℃,101.3kPa),易发生爆轰或爆炸性分解反应。
③受强起爆剂作用或在封闭条件下加热,能发生爆轰或爆炸反应。
(2)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
①与水混合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
②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蒸气或烟雾。
③在酸性条件下,每千克含氰化物废物分解产生≥250mg氰化氢气体,或者每千克含硫化物废物分解产生≥500mg硫化氢气体。
(3)废弃氧化物或有机过氧化物
①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废弃氧化剂。
②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的含过氧基的废弃有机过氧化物。
4.2.4浸出毒性鉴别
按照HJ/T 299 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中所列的浓度限值,则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4.2.5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包括剧毒物质、有毒物质、致癌性物质、致突变性物质、生殖毒性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
(1)含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标准附录A 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剧毒物质的总含量≥0.1%;
(2)含有《标准》附录B 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有毒物质的总含量≥3%;
(3)含有《标准》附录C 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致癌性物质的总含量≥0.1%;
(4)含有《标准》附录D 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致突变性物质的总含量≥0.1%;
(5)含有《标准》附录E 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生殖毒性物质的总含量≥0.5%;
(6)含有《标准》附录A 至附录E 中两种及以上不同毒性物质,如果符合下列等式,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式中:
PT+ - 固体废物中剧毒物质的含量;
PT - 固体废物中有毒物质的含量;
PCarc - 固体废物中致癌性物质的含量;
PMuta - 固体废物中致突变性物质的含量;
PTera - 固体废物中生殖毒性物质的含量;
LT+、LT、LCarc、LMuta、LTera-分别为各种毒性物质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3-2007)4.1-4.5中规定的标准值。
4.2.6急性毒性初筛
急性毒性初筛参数包括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和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
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1)经口摄取:固体LD50≤200 mg/kg,液体LD50≤500 mg/kg。
(2)经皮肤接触:LD50≤1000 mg/kg
(3)蒸气、烟雾或粉尘吸入:LC50≤10 mg/L。
表5-1 检测指标
序号 |
检测指标 |
样品数(个) |
腐蚀性 |
pH |
50 |
腐蚀速率 |
50 |
|
反应性 |
氰化氢、硫化氢气体浓度 |
50 |
浸出毒性 |
铜、锌、镉、铅、总铬、汞、铍、钡、镍、总银、硒 |
50 |
砷 |
50 |
|
六价铬 |
50 |
|
氟化物 |
50 |
|
氰化物 |
50 |
|
voc(苯类) |
50 |
|
svoc(硝基苯类,苯酚类) |
50 |
|
毒性物质含量 |
铜、锌、镉、铅、总铬、汞、铍、钡、镍、总银、硒、六价铬、锑、锡 |
50 |
Svoc(64项) |
50 |
|
voc(32项) |
50 |
|
石油溶剂 |
50 |
|
丙烯酰胺 |
50 |
|
急性毒性初筛 |
急性经口毒性(小鼠)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