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淮)市监罚字〔2018〕101号 | 淮上区沫河口王怀刚百货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 王怀刚 | 王怀刚 | 百货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停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2、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南门,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0日 |
2 | (蚌淮)食药监食罚〔2018〕132号 | 蚌埠市科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蚌埠市科源药业有限公司 | 91340300MA2NU9TA6J | 刘晓红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且是初次违法,危害结果轻微,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肾宝”1盒;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人民币99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南门,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0日 |
3 | (蚌淮)食药监食罚〔2018〕139号 | 蚌埠市淮上区葛倩倩婴幼儿用品超市经营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 葛倩倩 | 92340311MA2N9K03XN | 婴幼儿用品超市经营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且是初次违法,危害结果轻微,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Q娃蒸面片”1罐;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南门,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0日 | |
4 | (蚌淮)食药监食罚〔2018〕140号 | 蚌埠市淮上区李悦母婴用品店销售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的乳酸菌饮料案 | 李悦 | 92340311MA2N2X3G2K | 母婴用品店销售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的乳酸菌饮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且是初次违法,危害结果轻微,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喜乐津晶”牌的乳酸菌饮品一板,1板95mlX4瓶;2、罚款人民币5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南门,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