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蚌淮)食药监食罚〔2018〕79号 |
蚌埠市淮上区朱兰桃食品加工小作坊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未采取保证食品安全措施案
|
朱兰桃 |
|
朱兰桃 |
食品加工小作坊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未采取保证食品安全措施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门取用工具等措施,防止污染。”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了销售散装食品未采取保证食品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未采取保证食品安全措施的”的规定。 鉴于你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拟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南门,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 |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