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LNG储备及调峰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即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13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淮上区环保局。
联系电话:2829050
地址:淮上区淮上大道5229号安徽蚌埠工业园306室
项目名称 |
LNG储备及调峰站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1381号 |
建设单位 |
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1381号。项目总投资1580万元,总占地面积约2160平方米。项目外购液化天然气通过气化站气化调压处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各工段,气化站共分为储罐区、气化区、卸车区、调压计量加臭区及站房、围墙、道路等辅助设施区域,购置低温液体储罐4台、气化调压计量加臭撬2台、空温式气化器6台、储罐增压撬2台、卸车增压气化撬2台、加热器2台等,总供气能力25万m3/d。本项目天然气自用,不对外销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放散管烧放排燃的气体、无组织天然气。 达标排放 ◆无组织天然气:液化LNG由槽车运输至站区,在卸车过程中会有微量天然气排放,根据前述工程分析,天然气排放量为0.073t/a、排放速率0.1kg/h,该部分气体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放散管烧放排燃的气体:项目正常情况下无天然气放散,只有在管线、站区检修或异常情况下压力超高时才有少量的天然气放散,放散次数较少。出现事故时放散量一般在5-10m3,通过加强运行设施的有效维护管理可有效降低天然气放散量,放散的天然气通过全部EAG空温式加热器燃烧后通过高度为10m的放散总管排放。天然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燃烧产物为二氧化碳和水,对周围环境基本不产生影响。 2.废水:本项目污水主要为初期雨水,废水总产生量为8.5m3/d(3102.5m3/a)。项目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进入蚌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送往蚌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淮河。本项目不新增员工,职工生活产生的废水化粪池依托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厂,不另行建设。 根据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年产15万吨薄膜太阳能电池用超白基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内容,2011年蚌埠盛世光电玻璃有限公司投资59278万元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1381号建设年产15万吨薄膜太阳能电池用超白基板项目,该项目于2011年12月通过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该项目建成后,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厂区内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均已建设完成。其中,供水来自蚌埠市淮上区市政供水管网,能满足本项目供水需要;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通过雨水井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入地埋式污水管道,经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经蚌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排入淮河。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已建成的化粪池预处理,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经蚌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排入淮河。 综上,经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废水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的运行及运输车辆噪声,主要为增压器、空温气化器、加热器、空压机等,最大声级值约为85-90dB(A),运输车辆为移动声源,加强管理,站区内限制车速,禁止鸣笛,此外,在管线、站区检修或异常情况下压力超高天然气放散也会产生噪声,为瞬时噪声,排放口附近噪声为80dB(A)。根据预测结果,考虑各噪声源的叠加,本项目高噪声设备经采取相关的对策措施后对厂界的最大影响贡献值为50.29dB(A),项目各个噪声源对厂界的影响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故本评价认为,项目营运期各高噪声设备经采取措施和距离衰减后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本项目固废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隔油沉淀池废油脂及沉渣,其中废油脂属于危险固废,储存、运输及运输全过程按照危废进行管理,本次评价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对此部分危废进行收集储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沉渣均属于一般固废,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得到无害化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调压计量撬内过滤分离器检修排放冷凝液经配套排污灌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为防止泄漏,污灌下的地面做防渗处理,渗透系数小于10-7cm/s。四氢噻吩包装桶每次灌装完后,由厂家直接运输回厂内回收利用。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淮上区政府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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