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三)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五)加强公共场所监管,承担本辖区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对其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六)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区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宏观指导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卫生服务体制。制定全区中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
(二)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区卫和计划生育生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区卫生和计划资源的配置,协调和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划的实施;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及全区卫生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卫生、计生、公共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全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依法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普及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和对卫生和计划执法的监督。配合区法制办做好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加强对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实施对本区各镇(社区)、各部门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调查研究,并掌握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动态,进行信息交流和评价;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研究拟订全区医学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医学科技情报、科研项目的管理及组织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工作;制定全区卫生行业的在职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检查实施。
(六)负责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负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管理和供应;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落实各项节育措施。做好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推广工作。
(七)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并检查、监督实施;加强对重大疾病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防治工作。
(八)研究拟订全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九)贯彻执行省、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辖区内医疗争议调查、处理、上报鉴定等工作。
(十)制定并实施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二)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区的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及漫延。
(十三)依法承担区管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监督实施本辖区管辖的社区、镇和村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国家爱国卫生方针、政策和法规;调研拟订全区爱国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十五)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综合管理;负责本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十六)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并实施管理。
(十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培训,制订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信息化网络技术应用于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
(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