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区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抚恤工作;审核申报烈士称号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
(四)负责全区退役士兵(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研究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指导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区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城区道路命名、申报工作。
(九)承担全区有关民政事务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全区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
(十)做好全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指导全区五保供养老人的管理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研究制定全区殡葬改革管理办法,推行殡葬改革。
(十二)负责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工作,制定规范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十三)负责全区民政事业的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汇总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费决算。
(十四)负责指导全区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