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区水利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拟订全区和跨乡镇水量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区域内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区域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区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的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六)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闸坝的安全监管;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河流、河口、岸线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关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八)指导乡镇水利工作。组织指导乡镇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