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76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三)保护耕地,合理用地。 乡镇政府要根据区级农业发展规划、城市或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养殖业发展。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二、设施农用地申报的程序和要求
设施农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区政府审批。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
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时,应向乡镇政府提供下列材料:
1.蚌埠市淮上区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批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类型、土地用途等;
2.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平面布置图等;
3.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
4. 蚌埠市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申报审批表;
5.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7.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8.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9.在城市和集镇建设规划区内用地的,应当符合城市或集镇建设规划,提供城乡规划部门的用地意见;
10.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业规划,提供林业部门的用地意见。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
(二)乡镇政府审查申报。
1.乡镇政府依据国家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将申报材料呈报区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经营者并书面说明理由退件。
2.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区政府审批。
1.区政府组织区国土、农业和规划部门和对乡镇政府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的主要内容:
①区农林委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
②区国土局依据区农林委的审核意见,重点审核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是否占用耕地、是否先补后占和占用耕地的补充方案;
③区规划局依据乡镇政府申报材料,重点审核用地是否符合城市或集镇建设规划。
3.审核后用地符合规定要求的,区农业、规划和国土部门分别签署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用地。
4.国有农场的设施农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区分用地情况严格用地管理
(一)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经营者应依规缴纳复耕保证金,耕地复耕后报农业和国土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复耕保证金。
2.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耕地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规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或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各类设施农用地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1.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总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总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4.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总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区国土局和农林委要切实加强用地和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设施农用地批准后,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落实土地复垦;区国土局负责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农林委负责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区国土局、农林委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批后跟踪监管。
(三)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区国土局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责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确需用地的,处理到位后,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于未经批准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已经批准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区国土局和农林委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