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企检查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企业检查行为的意见》(蚌办发〔2011〕21号)和《蚌埠市机关效能建设目标考评办法》(蚌效能〔2016〕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涉企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涉企检查单位根据拟定的2017年度涉企检查工作计划,认真填写《淮上区对企业检查年度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实施检查前,要严格按蚌办发〔2011〕21号文件的规定报区效能办备案,填写《涉企检查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查。否则将按《淮上区效能建设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予以扣分。对不符合蚌办发〔2011〕21号第五条所列事项的,一律按要求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区效能办备案,并将检查控制在“宁静生产经营日”之外。符合第五条所列事项,在检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效能办备案,并注明依据。
三、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要按规定主动出示备案通知书与执法证件等,备案通知书由受检企业与检查单位各留存一份,检查单位留存的的备案通知书要由企业相关人员在“受检企业反馈意见”栏填写相关事项,提供受检企业回访和其他信息,以备核查。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要根据检查情况和受检企业反馈的信息填写《涉企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件3)。
五、各涉企检查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涉企检查备案的上报工作,并在5月20日前将2017年《涉企检查备案申请表》和第一季度的《涉企检查情况反馈表》电子版、纸质版上报区效能办708室,联系人:程红梅,联系电话:2829017,邮箱:hsqjggw@126.com。
附:1.淮上区对企业检查年度备案申请表
2.淮上区涉企检查备案通知书
3.涉企检查情况反馈表
区效能办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