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双拥办《关于退役士兵朱国栋等3名同志具备安置资格的批复》(蚌双退〔2016〕6号)文件精神,我区2015年冬季共接收退役士兵67人,其中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3人,现将安置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对象
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为士官的退役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和安徽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安置方式
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与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一)扶持就业方式。
1.安置对象:自主就业人员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
2.安置方式:本人要求扶持就业的,由区民政局会同人社部门和退役士兵培训机构,积极做好人才招聘和职业推介工作;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二)自主就业方式。
1.安置对象:义务兵和复员士官。
2.安置方式:2011年(含2011年)之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老政策安置的,区政府按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选择新安置政策的,按照不低于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增发部分)标准1:1的比例发给经济补助。
(三)安排工作方式
1.安置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满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2.安置方式:
①我区2015年接受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共3人,区行政执法局、区政法委、义乌国际商贸城等单位提供3个行政执法人员和物流人员岗位,供有意愿的退役士兵选择。其上岗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接收单位相同等级条件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②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岗位选择自谋职业的,其自谋职业补助金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明确工作要求
接收单位要在区民政局开出介绍信15天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区民政局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各镇补充干部、基层配备专职武装干部时,应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确保退役士兵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单位。
积极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由区民政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