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区委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淮上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共产党蚌埠市淮上区委员会(简称区委)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区委在全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 区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区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区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 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全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区委的主张成为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全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全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区委由区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区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区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 区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并报市委批准。人选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包括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主要负责人,镇党委和政府、社区党委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第八条 每届任期内,区委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报市委批准后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区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委提出辞职申请。未按时提出辞职申请的,由区委按程序免去其区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赴分的,区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区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按照规定报市委备案。
第九条 常委会委员名额为11人。常委会委员配备,由市委决定。
第十条 区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区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委审批。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区委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执行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区的工作。
第十二条 区委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区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表决由常委会提名的镇党委、政府、社区党工委领导班子正职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八)决定递补区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九)研究讨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十)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区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确定全会的议题和议程,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审议通过相关党内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制定常委会工作要点,审议区委向区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向全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区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征求区委委员的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七)每年定期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人民法院党组、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
(八)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书记主持区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区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区政府正职的区委副书记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区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区政府职务的区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区委职责清单制度,细化、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市委和全会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充分发挥区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认真研究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党的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全区党的建设工作的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区委全会每年听取各镇(社区)党(工)委书记、区直机关工委书记及部分区直单位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并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领导和支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九条 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每年按照要求,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工作情况报告的运用,总结经验、发掘典型、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采取公开报道、印发文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通报。
第二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积极贡献智慧。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区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区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五条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凡提交全会、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等材料,由区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第二十七条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全会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区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区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区委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表决镇党委、政府和社区党工委领导班子正职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按照公布人选名单、介绍人选相关情况、进行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和宣布表决结果等规定程序进行。
全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常委会研究;
(二)常委会提请全会研究,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三)全会作出处理决定后,以区委名义报市委批准;
(四)按程序下达处分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常委会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常委会委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常委会会议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区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委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三十四条 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参加,其中酝酿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和听取区委巡察情况汇报,由副书记和分管纪委、组织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参加。区人大、区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
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六章 督查落实
第三十六条 区委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定期听取督查落实工作情况报告。书记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负总责,常委会委员对分管工作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区委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小组要做好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推进机制信息化平台。
围绕区委全会、常委会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分解立项、情况报告、回访复核、情况通报等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评估机制。
建立有效的督促检查反馈和结果运用机制。督查、评估形成的相关意见建议,要转交相关镇(社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落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落实不力的,对相关镇(社区)、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三十九条 区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区委集体学习制度,坚持区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和区委常委会集体学习制度,第一时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区委及其成员应当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三十条”、市“二十八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认真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住房、公务接待以及出访等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坚持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常委会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常委会及其成员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的问题,分别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单,落实具体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加以解决。
第四十三条 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
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外出要按照省、市委有关规定报备。
第八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四条 区委向区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市、区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有计划地邀请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每名基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
定期组织区党代表大会代表通过调查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现场观摩、调阅有关材料等方式,对涉及区党代表大会和区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按照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区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机制,每年集中开展综合考核。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6年7月**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