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上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传给你们,请认真阅读。并于4月6日(周三)下午4点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区行政执法局,无意见也要书面反馈。联系人:王全新,联系电话(传真):2829216。 附件:《淮上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淮上区政府办公室 |
淮上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称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拆迁、修缮、养护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砖石、余泥、余渣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渣土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淮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区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家庭住宅装饰、装修产生渣土的处置和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的辖区政府负责。
公安、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渣土回填基坑、洼地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区渣土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由渣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第六条 在淮上区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市渣土管理部门审批的18家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的;
2、有市渣土管理部门的审批路线的;
3、有淮上区指定的渣土堆放点证明或有建设单位需求证明的。
第七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设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设施,采取密闭或者加盖苫布等防范措施;
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倾倒于指定的弃置场。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撒漏以及不按规定的地点、场所倾倒渣土。
第八条 渣土堆放点由区渣土主管部门统一设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渣土处置方案即行施工并产生渣土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借用、涂改、转让、买卖、私制渣土准运证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渣土运输资质证承运渣土的,责令其停止运输,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渣土运输单位已取得渣土运输资质证而未办理渣土准运证运输渣土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以按照已清运数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未经区渣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渣土弃置场受纳渣土的,责令其自行撤除,清除渣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渣土运输车辆车体带泥上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未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时间、方式运输渣土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八)渣土运输过程中未作密封、加盖或者造成撒漏,责令清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九)未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社会举报的违规乱倒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线索(时间、地点、车牌号)和违规处置建筑渣土工地,经查证属实,给予1000-2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渣土管理联合执法队伍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成立,整治活动中按每人每次30元标准发放误餐费,每查处一辆渣土车或处罚一个违规处置建筑渣土工地,按处罚金额50%作为奖励返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