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的工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2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 申报条件
3.1 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3.2 被收养人条件:
——年龄未满14周岁。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 申报材料
4.1 收养登记申请书。
4.2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3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4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5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无子女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5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6 工作流程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申请。
6.1 受理(窗口,责任人:高明远,当场)。
6.2 审核、现场勘察、审批(窗口,责任人:张有昶,1个工作日)。
6.3 制证、收费、发证(窗口,责任人:高明远,1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
7.1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人民币,下同)。
7.2 收养证工本费10元。
7.3 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8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9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除外)
10.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收养登记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