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
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
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申请条件:如果您打算在异地居住一月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可以去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1)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
(3)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
(4)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或者固定住所;
(5)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居住证申领程序
(1)第一步 确认条件。
(2)第二步 提出申领,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近期相片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相
关证明材料。
(3)第三步 核发证件,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
的材料。
居住证持有者享受的 “权利”
流动人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居住地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社会
救助、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逐步享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业扶持、职业教育补贴、保障性住房、住房
公积金等权利。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2、两张一寸彩色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地点: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