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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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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7-26 编辑:超管 阅读次数:
[ 关 闭 ]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领取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二代证办证通知单后到指定地点照相(采集人像信息),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缴费。
四、申请办理材料
1、二代证办证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
3、交回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七、办理地址:
蚌埠市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八、监督电话:市局治安支队:2089054,市局督察支队:305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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