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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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 3、《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蚌埠市 人民政府令第4号); 4、《印发<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年5月28日 蚌政〔2003〕56号); 5、《关于印发<蚌埠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蚌房保字[2009] 27号) 6、《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交付的1115套廉租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蚌房保字[2010] 5号); 7、《关于印发<蚌埠市2012年交付的1654套廉租住房配租方案>和<蚌埠市2012年廉租住房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蚌保组字[2012] 7号)。 8、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三批次廉租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蚌保组字[2012]23号) 9、蚌埠市第四批次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蚌保组字[2014]15号) 10、如有政策变动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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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0—5㎡(含5㎡); 1、 家庭成员属于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和生活居住。 2、 低保、低收入家庭,若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辖区街道、居委会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承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若挂户在亲朋好友户口上,需出具公安部门有效证明和租房协议; 3、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具有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 单身家庭申请人除符合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18周岁; 5、 未曾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和集资建房),和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 (二) 特困纯老年家庭 1、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特困纯老年户; 2、 在本区内有非农业户口,且无自有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及单位公房; 3、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 4、 未曾享受过房改房、房改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三) 外来务工人员 1、 在本区范围内实际工作生活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2、 家庭成员之一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的(需由人社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3、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4、 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
(四)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1、 在本区范围内实际工作生活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2、 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3、 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由人社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4、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5000元; 6、 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 |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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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低收入、70周岁以上特困纯老年户申请家庭分别推选出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辖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 1、申请家庭须向辖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军烈属、残疾人、失独等相关证明; ●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70周岁以上特困纯老年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收入证明(包括退休工资证明等收入) (二)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需向单位递交申请,单位应向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审批表; 1、申请人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应协助办理下列材料: ●《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企事业单位出具担保书,收入核定证明; ●企事业单位出具单位营业执照; ●市人社部门出具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证明;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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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公示;4、审查;5、公示;6、审批。 |
承诺时限 |
31个工作日 |
责任科室 |
淮上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淮上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淮上区各镇、社区办事处 |
咨询、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
咨询电话:淮上区保障办 2829662投诉电话:2829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