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斯文;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50500197911260014;身份证住所:XXX;联系电话:XXX;案发地: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2FD3260号。
经查,你有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1月15日,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曹老集所接到举报电话,称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2FD3260号有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玩具,接到举报电话后,执法人员即刻前往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放有标有“陀螺王”、“果宝特攻”图样的玩具,店内工作人员自称是负责人陈斯文。经询问,陈斯文承认其没有营业执照,销售的玩具是假冒商标的玩具。为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当即报经局长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现场查获的标有“陀螺王”字样的玩具40个,标有“果宝特攻”字样的玩具4板依法进行扣押,详见(蚌淮)市监查(扣)字〔2015〕01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第012号财物清单。执法人员于当日报经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陈斯文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10日在流动送货商处以2元每个的价格购进标有“陀螺王”字样的玩具60个,以3元每个的价格对外销售;以7元每板的价格购进标有“果宝特攻”字样的玩具12板,以12元每板的价格对外销售。经办案人员在商标网查明, “果宝特攻”注册商标注册号是7666701,注册人是广州蓝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核定使用范围:游戏机;玩具;智能玩具;陀螺(玩具);活动玩具;玩具车;拼图玩具;棋类游戏;纸牌;塑料跑道(截止)。广州蓝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陀螺王”注册商标注册号是6736801,注册人是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核定使用范围:游戏机;玩具;积木(玩具);活动玩具;拼图玩具;玩具手表;纸牌;扑克牌;棋类游戏(截止)。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至检查时止,当事人无照经营非法经营额共计5000元,违法所得100元;商标侵权玩具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共计324元。
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该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主要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举报人提供的商标信息2份,用以证明“陀螺王士”、“果宝特攻”已经被依法注册并享有使用,核准商品包括玩具;
证据五、举报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举报人身份。
证据六、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玩具的事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或举报人签名核对确认。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情形,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标有“陀螺王”、“果宝特攻”标识的玩具上的标识与广州蓝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陀螺王”、“果宝特攻”注册商标近似,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列情形,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时能主动配合检查及调查,违法时间短,销售的侵权商品少,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标有“陀螺王” 标识的玩具40个,标有“果宝特攻”标识的玩具4板;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壹佰元整,上缴国库。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南门,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上区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二零一五 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