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区计生委审核,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受理当天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审核通过,受理地县级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受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生育证的办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