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调研;研究拟订我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
(三)指导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农业固定资产项目。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协助指导特色农产品开发;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依法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监测并及时上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依法监管工作。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协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组织协调动植物的防疫、内检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鱼药)药政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并及时上报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九)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研究拟订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负责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指导农业自主创新建设。
(十一)承担农业专业人才队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和农民技术培训;指导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村经管队伍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承担新型农民培训有关工作。
(十二)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资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承担农业农村经济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组织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林业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全区林业花卉、苗木、种子生产及市场管理。
(十六)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负责对依法应由区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
(十七)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按规定负责全区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八)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十九)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推进农村林业产业化建设、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负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检疫工作。
(二十一)研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建议,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审批或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二十二)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二十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粮食产业化工作。
(二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牵头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农业产业化工作;牵头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牵头农科教统筹工作,统筹规划农业农村经济、科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牵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制定农资市场监管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和民生工程有关工作;配合区统计局做好农业农村经济相关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