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研究、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加强民族宗教干部的培训,协助做好民族宗教干部的培养、选拔和推荐使用工作。
(四)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五)依法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维护宗教领域稳定。
(六)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