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区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和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建设;监督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经费的执行情况。
(八)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九)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法学专业社团工作和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