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和执行地方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编制部门预算及全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区各项财政收支,负责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指导全区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定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拟定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根据本区经济、税源的发展形势,提出收入预算建议,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收入的预测分析,积极组织财政收入。
(四)参与本区产业政策、基本建设投资等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的拟定;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资金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区级财政专户,并加强监督使用;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积极支持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举措的实施。
(五)贯彻实施市对本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并实施分配;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
(六)管理和监督由区级财政承担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卫体)、行政政法、社会保障等支出;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 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资产监督管理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提出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协调处理和仲裁、查处国有资产流失、产权变动管理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
(八)指导全区农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对农民各种补助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财政支农资金;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财务;负责协调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前,相关工作仍有财政部门承担。
(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指导会计委派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十一)负责全区国债管理工作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对全区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落实回收。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区政府关于金融方面的工作部署,研究分析金融形势,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调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协调融资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管理工作,承办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拟定本区财政监督的有关实施细则的办法;监督财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对策建议;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事件;管理本区财政监督中的有关业务工作。
(十四)负责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