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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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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2-1-18 编辑:刘军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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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1994年起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试点工作。“农保”试点工作首先在固镇县西刘集镇开展,随后在五河、怀远、郊区(现名淮上区)开展试点。1996年在全市全面铺开。
2007年6月,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市政府正式发文《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蚌政〔2007〕90号)实施。
2008年9月,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2月,市长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修改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2009年1月,市政府出台《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年7月,市政府常务会研究修改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市政府出台《关于修订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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