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培育打造千亿级首位产业,依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蚌发 〔2011〕11号),按照“统筹资源、聚焦首位、综合支持、重点突破”原则,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我市新建的新型显示、LED、特种玻璃、光伏电子、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等电子信息产业类企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项目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业,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第二章 优化审批程序
第四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会同项目单位共同推进前期工作,落实要素条件;对项目建设急需办理的项目审批、环评等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即办快办。
第五条 强化项目领衔服务。对于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由市领导牵头联系服务;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科技局等部门联系服务;投资规模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联系服务。
第三章 保障项目用地
第六条 市国土局预留一定比例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电子信息产业重大项目用地;积极采用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政策,进一步保障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第七条 鼓励项目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新建多层自用生产性厂房且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密度不小于50%的,对二层以上建筑面积分别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二层厂房100元/平方米;三层厂房160元/平方米;四层厂房200元/平方米;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厂房300元/平方米。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和办理。
第四章 加大财税支持
第八条 全市每年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电子信息产业的比例不低于50%;市自主创新、工业强市、科技专项等资金中,支持电子信息产业的比例不低于支持工业发展资金的50%。
第九条 着力提升技术水平。对获得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部委批准建设的电子信息产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按照实际新增仪器设备等投资额(不含土地)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办理。
第十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携带重大发明专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来我市牵头创办电子信息企业并实施成果转化的,给予1至2年10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支持;公司投产并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公司注册资金5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资助;院士、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等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创业创新团队在我市实施产业化项目的,可以以参股、借款、补助等方式,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由市创新办负责受理和办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牵头负责依规减免缓缴电子信息企业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第五章 深化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 蚌投集团发起设立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在政府性资金不成为基金第一大股东的前提下,可以以参股方式给予基金实收资本30%的市级财政配套引导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引导支持的,可以以参股方式予以等额配套支持,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对重大项目建设,市政府可授权政府性公司通过参股等方式共同推进。
第六章 强化人才保障
第十四条 深化电子信息产业人才和用工储备,加强电子信息类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扶持学校与企业开展订单式培养。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最高可享受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和办理。
第十五条 给予电子信息产业新增重点企业(项目)投资者子女入学政策支持。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总工程师、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高级技术人才的子女;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总工程师的子女;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公司法人代表的子女,准予在市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就近照顾入学。由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完成后,应抓紧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受理和办理,申请市级支持的,上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奖励政策。
第八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未达到协议投资内容和规模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奖补资金,取消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财政奖励和补助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本政策中给予企业的各种奖励和支持,按类别和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以前出台的相关奖励补助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与本政策相重复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2年。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