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经济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6项费用按经营户使用厂房面积补贴。
经营户实际发生的水电费金额大于补贴金额的部分,由经营户承担,经营户实际发生的水、电金额小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
执行时间暂定3年,3年后将结合创业园运转、资金筹集使用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三、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创业实体,根据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和岗位补贴。
四、对被认定为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农民工创业园,根据其吸纳入园的农民工创业经营户数,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一次性补助;同时根据园区内当年新增岗位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数,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园区一次性补贴。
五、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