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文化事业、广电事业、旅游事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标准;研究制订全区文化事业、广电事业、旅游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文化事业、广播影视、旅游事业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研究、指导文化、广播影视、旅游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并组织、监督实施,协调发展比例关系;规划、指导、管理全区公共文化、广播影视、旅游设施及建设。
(三)管理全区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和艺术演出活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乡镇、村(居)文化建设,推进城乡文化艺术普及工作;管理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指导其业务建设。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广播影视、旅游工作发展规划;负责文化、广电、旅游人才培训。编制文化、广播影视、旅游事业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非物质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综合管理文物、博物事业。负责全区文物资源调查;协调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鉴定利用等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组织审核辖区国家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
(七)管理、规划、指导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制订全区文化经济政策;指导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协调整体布局,推动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八) 负责全区文化、广电、旅游行业执法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文化、广电、旅游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九)负责全区文化、广电、旅游事业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实施行业管理,管理全区电影市场,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电影发行放映网的建设和综合平衡工作。
(十一)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在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十三)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组织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和旅游统计;组织开展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
(十五)监督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指导旅游饭店、车船等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组织旅游从业人员的技术等级及岗位培训考核工作。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交办的有关事项。